校属各单位:
《青岛农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 予工作细则(修订)》已经 2025 年第 2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, 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,提升学位质量,保护学生合法权益,推动学 历继续教育高质量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》及上级 有关文件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包 括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。
第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按学科 门类授予,符合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目录的规定,且与学校正在开 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、 门类相一致。
第二章 授予对象
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最长修业年限(专升本 5 年、高起本 7 年 )内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毕业后一年内( 以毕业证 书标明时间为准)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。
第三章 授予条件
第五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者应 符合下列条件:
( 一)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拥护社会主义制度,遵守宪 法和法律,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;
( 二)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,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 程(不含毕业论文、毕业设计)平均成绩达到 70 分及以上;
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,考试计划中的课程(不含毕 业论文、毕业设计)平均成绩达到 65 分及以上;
( 三)学位外语考核成绩合格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科相关 论文(被知网、万方、维普、EI、SCI 、SSCI 等数据库之一收 录);
( 四 )学位论文(设计)答辩通过、成绩合格。
第六条 学位外语考核成绩合格认定标准
( 一)成人高等教育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,应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:
1.毕业前参加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 且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且成绩达到 355 分及 以上( 以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报告单为准)或参加全国英语等 级考试三级笔试且成绩达到 50 分及以上( 以全国英语等级考试 成绩通知单为准);
2.省外学生毕业前参加所在省( 自治区、直辖市)成人高等 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,成绩合格;
3. 已取得外语类专业专科及以上层次毕业证书;
4. 已取得本科及本科以上层次毕业证书。
( 二)成人高等教育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,应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:
1.毕业前参加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英语专业第二外语 考试且成绩合格;
2.省外学生毕业前参加所在省( 自治区、直辖市)成人高等 教育学士学位外语(第二外语)考试,成绩合格;
3. 已取得外语类非英语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。
( 三)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本科毕业生,应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:
1.考试计划中的专升本英语考试成绩达到 60 分及以上;
2.毕业前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且成绩达到 355 分及 以上( 以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报告单为准)或参加全国英语等 级考试三级笔试且成绩达到 50 分及以上( 以全国英语等级考试 成绩通知单为准)。
第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人以 及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学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决议,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:
( 一)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、剽窃、伪造 等学术不端行为;
( 二)盗用、冒用他人身份,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,或 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、毕业证书;
( 三)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,攻读学位期间存在依法
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。
第八条 学位获得者的学位一经撤销,学校不再受理其学位 申请。
第四章 授予程序
第九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, 由 本人提出申请。
( 一)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, 应在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时限内,按照要求向所属校外教学点提 交学位申请材料, 由校外教学点汇总并报学校继续教育学院。
( 二)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 生,应在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时限内,按照要求向学校继续教育 学院提交学位申请材料。
第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对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进行 审核。审核通过者,学士学位授予申请予以受理;审核未通过者, 学士学位授予申请不予受理。
学士学位授予申请的受理情况,自 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 日内通知申请者本人。
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将学士学位授予申请审核通 过者名单、材料等进行整理汇总,并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 定,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。
第十二条 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,行文公布授予学位人 员名单,颁发学位证书,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。
第五章 证书管理
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,可向继续教育学院申 请出具相应的“学位证明书”,“学位证明书”与原学位证书具 有同等效力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 2025 级开始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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